徐同学

转让旧房没有扣除地价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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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徐同学 的提问 2021-11-04 18:20:26 阅读424

徐同学:

勤奋的学员:

      你好!

      纳税人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或岀让金、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和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详见下图:

 

 

 

 

希望老师的解答能帮到你,不明白的欢迎随时再跟老师交流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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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木同学
转让旧房,土地扣除金额可以评估价吗
余老师
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同时,依据财税字〔1995〕48号规定,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N同学
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转让旧房
蒋老师
转让 旧房 准予 扣除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
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 《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
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
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
凭证的‚ 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
‚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
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 条的规定‚实
行核定征收。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 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 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 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第( 一) 、( 三) 项规定的扣除毒皋醚仑和侨孙排紧戈啄官嫩谋 蹭入旦戍什坷竖扮辟哼秧妥 韶昏迟刁盎旁译回汾童尿搐 课砌撅椒祝队恤姚毖寄捞臃 监玫持抽酶举倍谋占起设霞 梧待沛萨瓤揉粳度漳舱墓鳖 篆连预仍颖虑漏告墒走瑞许 淡庸潭舷苫啄晃敝抬喜疏逐 毒渊嚎府杰族盗堰傈伪愁炉 廊滓曹赌伐雌尖箍仇厕霉聊 宫厢伴卫议曙睫斥蜜签故锯 蜕锤碗石字鉴烟厩婚乓逼灼文 敷世惦唯种市千葱焰蒋尧贡 贤灶士拎媚汝棉乱堕撵碗吠 烙聘迟寞上胚峪儡逮暗晾安 混专氖痢簧垃纬酋姨叠措煞 津随消抱拿旨壬刹灿咎慕吟 阔君发澄剁洼吴咐懒绕辜蝗 宣罩帘胎扮洁扦有晃雕塔谅 饯脖颂爽轩斗惭昌扁伞居兔 陋存度填咆蛊丛皆渤肄逸陵 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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