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同学

这里的担保物权指的什么?

这里的担保物权指的什么

来自 三同学 的提问 2021-11-08 00:52:56 阅读295

三同学:

勤奋的同学,你好:
担保物权就是债务人的财产对外设置了担保,相应的债权人享有这个担保物权~

比如,B公司对A有300万债权,并且,A以自己的一台设备设定了抵押,则B公司就是享有这个担保物权~A企业进行重整期间,B暂停行使担保物权。

这样可以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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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E同学
物权法中担保债权人的义务指的是什么
徐老师
1.概述
  (1)担保债权人的义务的概念。担保债权人的义务亦可称为主债权人的义务或担保权人的义务,它是指当担保人为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时,债权人对债务人侵害债权的行为[14]负有积极行为和监督的义务。债权人对此义务的违反,在影响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将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不得因为其债权由于附有担保,而对债务人所为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行为无动于衷。当债权人明知或应知债务人采取转移财产、不按借款合同的规定违规使用借贷资金等不正当行为而丧失履约能力时,不采取制止措施而坐等担保权的实现,担保人在该债务范围内可以免除担保义务。
  (2)担保债权人的义务的性质。担保债权人的义务,应是一种不真正义务。不真正义务,或称间接义务,其主要特征在于权利人通常不得请求履行,违反它也不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负该义务的一方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的不利益。[15]在债之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构成了有着共同目的而应相互协助的一种协同体。[16]基于这种协同体,债权人依诚信原则负有协助义务、附随义务、减损义务等。担保债权人的义务体现为债权人行使担保权时应遵循诚信原则。债权人对此义务的违反并未给他人造成损害,权利人也不得请求履行,其结果也仅仅是其担保利益的丧失。
  (3)担保债权人的义务的特征。第一,担保债权人的义务为合同义务。它存在于债权人与担保人的担保关系中。担保关系既是一种物权关系,在特定情形下又是一种债权关系。它是仅发生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义务,是担保中债权关系的体现。因此,担保债权人的义务为合同义务。第二,担保债权人的义务为法定义务。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超出了主合同约定的范围,从而超出了担保关系的信赖与预期,当事人无法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的这种义务贯穿于担保权行使的全过程,体现着诚信原则的要求,当然地应适用于担保关系,而不问双方有无约定。第三,担保债权人的义务不具有可诉性。担保人不得因债权人违反此义务而独立为诉讼上的请求。担保人仅有在债权人要求实现抵押权时才得为主张,要求债权人承担因其义务违反所遭受的损失。
  3.实证
  (1)《担保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这是《担保法》对债权人课以义务的一个法律上的例证。在主合同中债权人放弃或怠于行使权利,从担保合同关系的角度来看,就是债权人对担保人应负的积极行使权利的义务的违反。这种义务的后果就是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其属于一种不真正义务。
  (2)当债务人采取转移或隐蔽财产的方式,致使其丧失偿债能力。进一步而言,当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而成为债权人时,其债权亦因此种行为而不能实现;当
  债务人不按主合同的规定使用其借贷资金,导致其丧失偿债能力。债权人明知此行为而不予以制止时,这些行为的存在和后果,虽然在直接意义上并没有对债权人的权利造成影响,但是这种权利的不受损含有权利享有的非善意因素。无论从法的衡平意义上还是从法的经济意义上,放任或忽视此行为都会带来负面的效应。而现行法中的权利义务体系却无法有效地解决此问题,对债权人课以一定的法律义务更显得水到渠成。
捌同学
什么是担保物权担保法中的担保物权是什么意思呢请具
吴老师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作为担保物,在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出现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就担保物权的交换价值所享有的优先受偿的他物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担保物权的特征主要有:第一,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第二,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第三,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第四,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所谓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

赵同学
担保物权里面的就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是什么意思?
黄老师
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形时,可能该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的债权,由于债权具有平等性,不管履行的先后顺序,只有到期就同等受清偿,不能说哪个债权人的债权先到期就先受清偿。而担保物权属于物权,物权具有优先性,其含义是:1、物权优先于债权,即债权都到期,有担保物权的债权可以优先于没有担保物权的债权受清偿;2、债权都有担保,先到期的债权先受清偿。
举个例子:如a是债务人,有b、c、d三个债权人,b的债权于2011年4月1日到期,数额为10万元,c的债权于2011年4月10日到期,数额为15万元,d的债权于2011年4月20日到期,数额为25万元。三个债权到期后,a均未清偿,其财产总额为40万元,如果发生诉讼,那么b、c、d各按其债权占总债权的比例受清偿,即40/(10+15+25)×其债权数额。但如果d有担保物权,比如a的40万元中有一辆价值10万元的汽车,抵押给了d,则实行债权时,该汽车以拍卖的价款或双方协商的价款优先清偿d的债权,余下的30万元再清偿b、c、d(对于d,是未受清偿的部分)的债权。
跳同学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袁老师

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能够保障债权人合法的、正当的权益,此时债务人可以把持有的财产作为履行这个债务的担保。那么,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是什么呢接下来,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地进行说明,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相关知识:担保物权的主要内容

担保物权除具有物权一切法律特征外,主要是:①设定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是从属于债权的,因此是一种从物权。它随着债权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②担保物权是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即担保物的所有人是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来说都是他人的所有物,因此是他物权。

③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也就要保障债权人对担保物的一定物权,从而具有物权的效力。债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包括所有人)的干涉,并享有追及权,担保物落在他人手中,债权人可以追随主张其权利。同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实行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取得优先受偿的权利,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担保物权是一种古老的民事制度,中国古代就有质、押,西方在罗马法中已有一套比较完备的规定。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的规定更为详尽。担保物权制度已经成为当代各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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