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同学
政府回收企业土地,并给予一定补偿款,请问补偿款如何入账?如何计税?
d同学:
倩倩同学,你好呀~
(1)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借:专项应付款
贷:递延收益。
计税的话老师也没有经验,老师这边建议同学问下有经验的同事哦,或者咨询下当地的税务部门哦
希望老师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哦,加油~
展开收到补偿金的话可以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里,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确认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收入。
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出售无形资产收益、债务重组利得、企业合并损益、盘盈利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政府补助、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罚款收入、捐赠利得等。
答:1、《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因为企业为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无原值,所以企业所得税为补偿款减除相关税金、费用后的余额计入所得额。
2、吉财法[2003]25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16号文件第三部分第二十条关于购置(受让)的不动产和土地使有权再销售(转让)税收政策的补充规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自行投资建造的不动产或者国土管理部门划拨(包括有偿、无偿方式)的土地,按收取的全部价款征收营业税。
(二)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再销售或转让,必须提供购置(受让)时取得的正规发票,经县(市、区)税务机关审核后,其购置或受让原价方可从计税营业额中减除。
提示:您企业应当在扣除相关成本、费用、税金后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您企业的土地是由国土管理部门划拨(包括有偿、无偿方式)的土地,那么您企业应当按照收取的全部补偿款缴纳营业税。如果您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是受让取得的,那么您企业必须提供购置(受让)时取得的正规发票,经县(市、区)税务机关审核后,其购置或受让原价可以从取得的补偿款中扣除,按差额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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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收款的余额在贷方表示应退回对方款项,其他应收款是资产类科目,其他应收款项是指企业除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长期应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