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同学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日期会不会对被转让的第三人造成困扰啊?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日期会不会对被转让的第三人造成困扰?比如转让人未通知,按份共有人无法确定知道,共有份额权属转移六个月之内都享有优先购买权,那么对已经购买了一部分共有份额的第三者是不是不公平?

展开
来自 毕同学 的提问 2021-11-21 14:33:39 阅读348

毕敬鑫同学,你好,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日期会不会对被转让的第三人造成困扰啊? 我的回答如下

可爱的同学,你好 ღ( ´・ᴗ・` ) 

是的,这时是受让人的权益会受到损害,但是转让合同有效,受让人可以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希望老师的解答能帮助同学理解~学习很辛苦,要照顾好自己哦~ヾ(◍°∇°◍)ノ゙

 

以上是关于权益,优先购买权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展开

毕同学:

转让合同有效的话,共有人又行使了优先购买权,那么最终房子归谁所有?

展开

毕敬鑫同学,你好,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日期会不会对被转让的第三人造成困扰啊? 我的回答如下

共有的份额属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转让合同有效会导致受让人享有债权(比如受让人有要求转让人交付份额的权利),合同的效力和物权的效力是不同,共有物的份额归属是看物权行为效力,不受合同行为影响。

以上是关于权益,优先购买权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展开

原创声明:本问答内容由高顿学员及老师原创,任何个人和或机构在未经过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转载或大段引用用于商业用途!部分内容由用户自主上传,未做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提供相关证据并反馈至邮箱:fankui@gaodun.com ,工作人员会在4个工作日回复,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其他回答
心同学
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同意对外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的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
P老师
【答案】错
【答案解析】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的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小同学
股权转让时 股东优先购买权能否部分行使?
李老师

  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能否部分行使

  公司实践中,有的股东出于控股或者无力购买全部转让股权等方面的原因,仅主张行使部分的优先购买权,在同等条件下购买转让股权的一部分,而转让方和受让方则认为优先购买权不能部分行使,要求优先购买权人要么放弃部分优先购买权,要么优先购买全部股权。由此产生纠纷。

  笔者认为,部分优先购买权原则上不应得到支持,但转让人和受让人均同意其他股东部分行使购买权的,属当事人意思自治,自应允许,法律不应干预。公司法规定同等条件是一种法定条件,其中价格和数量均为重要条件,数量条件在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下具有重要意义。公司法规定优先购买权的目的主要在于维护公司人合性和原有股东既得利益,维护老股东的控制权,不能理解为维护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个别股东的控制权。股权可部分转让,但不意味优先购买权的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前提是在同等条件下,与股权转让意义不同。优先购买权顺位在先,也只能在同等条件的前提下,并不绝对高于非股东的利益。优先购买权对转让股东的转让行为进行限制,但不能损害转让股东相对自由的转让权利,更不能损害受让方的合法权益,对于部分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仅有一方同意则可能损害另一方利益,因此,应当在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同意的情况下方可允许优先购买权的部分行使。

『同学
告知股权转让条件,其他股东应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
封老师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的股权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股权是其合法退出公司的途径。股权转让分为对公司内部的人员转让和对公司以外的人员转让两种情形。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的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的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的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购买权。

红同学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  )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顾老师
正确答案c 解析: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cpa
欢迎使用高顿问答平台
选择感兴趣的项目
找到您想看的问答
金融类
ACCA
证券从业
银行从业
期货从业
税务师
资产评估师
基金从业
国内证书
CPA
会计从业
初级会计职称
中级会计职称
中级经济师
初级经济师
其它
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