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同学

被企业合并的资产和负债,不是都由合并企业接管了吗?

选项D哪里错了?被合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不是都由合并企业接管了吗?

来自 德同学 的提问 2021-12-17 16:12:56 阅读326

德同学:

认真的同学,你好鸭!

可能你记混了,D选项是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结论,对于这部分内容需要同学回去多看看,对于一般性税务处理的结论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结论同学需要进行对比记忆,不能混淆。同学不需要觉得有很多的内容,每做一次这样的题,就回去看一遍,自然就记住了。

 

希望老师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预祝同学早日通过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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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同学:

麻烦再问下,这是讲义哪一章节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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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同学:

爱思考的同学,你好呀!

这是在税法二第一章第六节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中。

要继续加油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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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程同学
我们公司是被合并企业,两家公司是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1: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是资产负债表上的所有者权益数吗?2:如不是,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是哪个数?
兴老师
您好,1: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是资产负债表上的所有者权益数。请参见如下文件。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股权收购   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二、关于资产收购   将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三)项中有关“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规定调整为“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处理的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25日
花同学
我们公司是被合并企业,两家公司是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1: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是资产负债表上的所有者权益数吗?2:如不是,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是哪个数?
吴老师
您好, 1: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是资产负债表上的所有者权益数,2:已经是了,不存在如不是,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是哪个数?的问题的。
郭同学
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可否由合并企业弥补
黄老师
【问题】我公司2008年扩大经营,合并了另一家企业。合并后仍以我公司名称对外营业,被合并企业已在工商税务部门予以注销。合并前被合并公司经过所得税清算,留有约80万元亏损。请问我公司能否对这部分亏损进行弥补?【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企业在一般性重组中,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但通知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同时,《通知》第六条第四项规定企业合并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为: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你公司合并另一企业符合上述条件,并在合并另一企业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的,可适用特殊性重组税务处理,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可由你公司弥补,可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为,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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