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同学

我标记的这两处,关于股权出质的内容,如何理解?

两处笔画线部分不理解

来自 韩同学 的提问 2021-12-20 12:15:53 阅读366

韩同学:

爱思考的同学你好: 

 

出质人拿股权和股票出质的,此时股权和股票是质物,但是股权也可能会有投资收益呀,所以对应的投资收益也算质物,也拿去做了担保。书面说法就是效力及于股份及股票的法定孳息。

 

出质人把质物交给了质权人,质权人就有义务保管好质物,如果发生可能损害质物的情况下,出质人可以要求向人民法院提存,也就是交给第三方来保管,或者可以选择提前把债务清偿掉,把质物还回来。

 

每天坚持学习,保持进步哦~ 继续加油~祝同学逢考必过呀!ヾ(◍°∇°◍)ノ゙

展开

韩同学:

蓝色部分还是不理解

展开

韩同学:

爱思考的同学你好: 

 

出质人拿股权和股票出质的,此时股权和股票是质物,股权、股票会因被投资公司的经营产生分红,此时分红也会成为质物,这个就被称为质权的效力及于法定孳息呢。

 

 

每天坚持学习,保持进步哦~ 继续加油~祝同学逢考必过呀!ヾ(◍°∇°◍)ノ゙

展开
原创声明:本问答内容由高顿学员及老师原创,任何个人和或机构在未经过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转载或大段引用用于商业用途!部分内容由用户自主上传,未做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提供相关证据并反馈至邮箱:fankui@gaodun.com ,工作人员会在4个工作日回复,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其他回答
百同学
出质股权公司登记机关变化 当事人和登记机关应如何处理
边老师

  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登记机关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和登记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的登记机关可能发生变化:一是公司的跨区迁移二是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管辖权的调整三是公司登记机关自身的撤并等。

  当出现上述情况以后,公司的登记档案应当移转至有权登记机关存管,由该登记机关继续行使对公司的登记管理。

  相应地,以该公司股权出质的登记管辖权也应随之调整到新的公司登记机关,已在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有关档案要移转至新的公司登记机关。出现上述第一种情形的,应当由公司申请办理公司登记档案的移转手续,出质当事人申请办理出质登记档案的移转手续。出现上述第二和第三种情形的,公司登记机关之间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通知公司及出质当事人。

李同学
关于《物权法》第102条内容的理解
姚老师
物权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
  第一百零二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解释】本条是关于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以及对内效力的规定。
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效力
  本条第一句中规定了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效力。按照本条规定,不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只要是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对债权债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连带的方法,是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时,任一共有人都可向第三人主张债权,共有人承担连带债务时,第三人可向任一共有人主张债权。我国法律对此有类似规定,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中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本条对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效力不区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对于第三人来说,很难获知共有人的共有关系的性质,此种情形下若不使各共有人承担连带义务,很容易发生共有人推托履行义务的可能,对债权人不利。在第三人不知道共有人内部关系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共有人对其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第三人即可向共有人中的任何一共有人主张其债权,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权利。
但是,当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时,共有人不用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按照约定或者共有人享有的份额各自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咻同学
如何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谢老师
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注意事项:
  1.股权出质登记应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规定,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2.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办法对出质登记股权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3.核实确定股权情况:在接受有关股权出质担保之前,一定要进行认真的审查,只有股权无问题,质权才有意义。
cpa
欢迎使用高顿问答平台
选择感兴趣的项目
找到您想看的问答
金融类
ACCA
证券从业
银行从业
期货从业
税务师
资产评估师
基金从业
国内证书
CPA
会计从业
初级会计职称
中级会计职称
中级经济师
初级经济师
其它
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