芊同学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按债权和债务比例公平受偿吗?

动产一物多抵为什么不是登记先后顺序>合同先后顺序来作为清偿顺序?

来自 芊同学 的提问 2021-12-28 11:07:20 阅读400

芊同学:

爱思考的同学 你好:

动产一物多抵为什么不是登记先后顺序>合同先后顺序来作为清偿顺序?

因为动产的抵押权是合同生效,登记为对抗要件。所以登记在先的优先于登记在后的,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当两者都没有登记的时候,均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按债权比例 公平受偿。

希望以上解答能帮助到你,继续加油~早日拿下CPA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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芊同学:

动产的抵押权不是合同生效是设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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芊同学:

爱思考的同学 你好:

同学学习的很认真哦!老师口误了,动产的抵押权是合同成立的时候生效。你的理解是正确的。

 

同学如果还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老师哦。希望以上解答能帮助到你,继续加油~早日拿下CPA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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芊同学:

既然合同生效,那么为什么对于未登记的不是按合同先后来作为清偿顺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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芊同学:

爱思考的同学 你好:

物权是优先于债权的,所以登记会优先于未登记。物权是具有公示原则的,通俗来说就是可以在公示信息上查看到先后顺序的,而债权签订合同,是只有当事人双方知道,此时如果按合同先后来作为清偿顺序是不公平的。所以都没有登记的情况下,按比例清偿。

 

同学如果还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老师哦。希望以上解答能帮助到你,继续加油~早日拿下CPA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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芊同学:

我说的是为什么没登记时不是按抵押合同的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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芊同学:

爱思考的同学 你好:

老师举个例子,你体会下,当A先签订动产抵押权合同,B后签订动产抵押权合同,都没有登记的情况下,因为没有像物权一样的公示登记,此时B如果和债务人的关系好,可以和债务人一起伪造一份时间更早的动产抵押权合同,这样就导致A的抵押权不公平受偿了。所以在都未登记的情况下按比例清偿是可以避免这个情况的,是比较公平的

下图是动产抵押权实现顺序的相关规定,同学可以在仔细体会下。

同学如果还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老师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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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皆同学
债权人的撤销权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与债务人的法律行为
李老师
要具体分析。请描述案例。善意的认定要综合分析。例如生活中的无偿受赠人不能理解为民法上的“善意第三人”。
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也为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因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从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已成立的法律关系被破坏,当然地涉及第三人。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也为债的关系对第三人效力的表现之一。
我国《民法通则》中未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0条规定,“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合同法》则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该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阿同学
合同法上说,债权具有相对性,物权具有绝对性,债权不能对抗第三人,而物权可以对抗第三人,请举例说明。
周老师
你和甲定了合同买卖你的手机,但没有交付。两天后,你又把你的手机卖给了乙,并当场交付。
手机的所有权归乙所有。因此叫物权对抗第三人。
而与甲订立的合同是债权行为的表现,因此不能对抗乙。甲只能向你追究违约责任。
红同学
啥叫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三人
T老师
同学你好,就是善意第三人不知道公司内部的职责权限分工好与公司的一个职工进行交易的话,公司不能以这个人没有权限为由,拒绝履行这职工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或者达成协议中的义务对抗。也就是说拒绝履行义务的一种行为。
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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