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同学

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是基于登记才能受让或者设定不动产物权的?

D怎么错了,老师,

来自 我同学 的提问 2021-12-30 00:44:21 阅读357

我同学:

勤奋且爱思考的同学,你好呀:

 

继受取得方式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应该是基于登记才能受让或者设定不动产物权的哈~ 

积一时之跬步,臻千里之遥程 同学继续加油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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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皮同学
《物权法》第27条,占有改定只能适用于动产物权的转让而不能适用于动产物权的设定。动产物权的设定指什么
陆老师

动产物权的设立,就是在动产上设立以动产为客体的权利:所有权、质权、留置权等。

动产物权不采用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要件的取得方法,世界各国一般皆以交付作为其取得方法及成立要件。

在具体方法及法律效果上又有两种不同规定,一为交付公示主义,即规定未经交付,动产物权的让与仅在当事人间产生效力,但不得对抗第三人;另一为交付要件主义,即使在当事人之间也不产生效力。依让与以外的权利原因取得动产物权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无须转移占有即应发生效力,例如,因继承而取得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这一点是核心。

扩展资料:

物权法对动产的设立、转让、变更和消灭的规定: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4)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5)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动产物权

向同学
物权法对于动产物权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即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李老师
采取登记对抗的是不动产。您举动是特例,就汽车买卖等等,采用登记对抗主义。
s同学
物权法对于动产物权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即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L老师
你登记了,善意第三人也是无法取得物品的所有权的。如果没有登记等情况,善意第三人是可以取得这个物品所有权的。比如一房二卖就是这种例子的。我先买了,没有备案登记,其他人在不知情的时候也买了并且完成交易了:办理完毕房产证的话。我就无权要求得到房产了,只能是要求其他方式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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