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同学

在买卖合同关系中是收款人,乙签发汇票:甲为付款人,丙为收款人,这个签发汇票的方式不太理解?

老师,1.本题中的被保证人是甲? 与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保证不一样?2.在买卖合同关系中是收款人,乙签发汇票:甲为付款人,丙为收款人,这个签发汇票的方式不太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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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鹏同学 的提问 2022-01-05 17:50:48 阅读515

鹏云同学,你好,关于在买卖合同关系中是收款人,乙签发汇票:甲为付款人,丙为收款人,这个签发汇票的方式不太理解? 我的回答如下

爱学习的同学你好哦~

1、本题中被保证人是承兑人甲。票据法中的保证和合同法中的保证不一样,票据法中的保证只存在连带保证责任,没有一般保证。

2、出票人是乙,乙在票据上注明付款人是甲,收款人是丙就可以了。你也可以出一张票,在上面注明出票人是你自己,付款人是张三收款人是李四。都是可以的哈。但是如果这个汇票没有经过付款人李四的承担,李四到期是可以不付款的。因此,出票人想写谁是付款人都可以,关键是得付款人承兑。

 

继续加油哈~

以上是关于合同,合同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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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l同学
买卖合同的买方甲公司为汇票的出票人,开出以卖方乙公司为收款人、丙公司为付款人的见票即付汇票,乙公司持
刘老师
【答案】a、c
【答案解析】根据《票据法》第13条、第61条、第68条、第69条的相关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故甲公司不得以其与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丁银行的追索。另外,如果甲公司向丁银行付款,则乓不可以再向乙公司追索。因为被迫索的票据债务人付款后,只能向其前手再追索,而不能向其后手再追索;而且甲公司是出票人,在追索时承担最终的付款责任。故本题选a、c项。该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该法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该法第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泰权。”
莉同学
甲、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甲以乙为收款人开出一张票面金额为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预付款交付于乙,乙接受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丙。后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解除该合同。下列关于甲的权利主张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是()。
张老师
d 本题考查的是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这就是说,如果票据当事人违反《票据法》的上述规定而签发、取得和转让了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该票据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票据关系就是有效的,该票据关系的债务人就必须依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对票据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而不得以该票据没有真实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由而进行抗辩。本题中,票据的权利已转让给丙,甲只可以诉诸民事救济,要求乙返还与票据金额相当的预付款。因此选d。
x同学
甲、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甲以乙为收款人开出一张票面金额为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预付款交付于乙,乙接受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丙。后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解除该合同。下列关于甲的权利主张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
刘老师
正确答案d 解析: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在本题中,甲、乙解除买卖合同,并不影响票据关系的存在,出票人甲无权要求丙返还汇票,也无权要求付款银行停止支付,只能要求乙向甲返还已经支付的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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