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同学

票据是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所以选C吗?

为什么是c 老师好

来自 解同学 的提问 2018-04-29 20:23:11 阅读356

解卫宝同学,你好,关于票据是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所以选C吗? 我的回答如下

同学您好,

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2011年10月25日

以上是关于发票,票据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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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c同学
持票人首次行使追索权的时间是() a.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3个月 b.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
E老师
持票人首次行使追索权的时间是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追索权的时效问题也是需要注意的一大内容。笔者将其分为两项,一是追索权本身的时效,二是行使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时效。
  前者指的是<票据法>第65条的内容,持票人应按规定期限提供合法证明进行追索,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上述“规定期限”按照理解应是指《票据法》第 17条规定的行使权利期限,分为三种:1.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
  2、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3.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
  虽然《票据法》第65条规定了持票人丧失追索权的情况下仍可以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的补救措施,以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就是承兑人或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甚至于死亡、逃匿、破产、被责令停止业务活动等情况。因此,前述补救措施的实际意义存在疑问,也就是说即使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持票人也可能无法获得实际的受偿。而且,丧失了对前手的追索权也造成持票人的保障范围缩小。所以,及时进行追索以尽可能在最大范围内保障权利是持票人应当加以注意的。
  后者是指《票据法》第66条强调的持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追索通知义务的规定,虽然该项规定并不影响持票人行使追索权,但是对于延期通知造成前手或出票人的损失(主要是逾期付款利息的损失)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琳同学
根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张老师
追索权的票据时效是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算;再追索权的票据时效是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希望能帮到你。
小同学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
吴老师
【答案】c
【答案解析】《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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