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同学
老师,这一页里面,我用笔画的这个知识点与取回权好像有点矛盾,取回权说,如果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而我用笔画的这一块又说,权利人有权以债务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其权利为由,提起诉讼,好像有点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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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ilyDD同学,你好,关于如何理解权利人有权提起诉讼与取回权的矛盾? 我的回答如下
同学,你好!
这是没有矛盾的,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转让的,作为普通债权申报,未获得足额赔偿的,如果管理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那么才可以主张管理人陈丹补充赔偿责任~
以上是关于基础,基础法律知识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展开E同学:
上面又说是债务人的董监高?
展开EmilyDD同学,你好,关于如何理解权利人有权提起诉讼与取回权的矛盾? 我的回答如下
管理人、董监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话,都是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
以上是关于基础,基础法律知识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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