茜同学
请问老师,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与“合伙人执业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两句话,都是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的方式怎么不一样呢?到底以哪个为准?
展开茜同学,你好,关于据法律基础承担责任的方式怎么不一样呢? 我的回答如下
同学,你好呀~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此外,还规定,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同学,你列出的第一条规定是,对外赔偿。后者是对外赔偿后的,对内赔偿。不矛盾哦~
祝学习愉快哦~
以上是关于基础,法律基础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展开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讲义可以在高顿教育经济师官网进行免费下载,有需要的考生可以点击本篇文章尾端“点击领取资料”领取自己需要的资料。
浙大434国际商务考研之亚洲基础设置投资银行!如果你想考浙江大学的国际商务专业,那么你一定会遇到很多名词解释题,比如近年的一道“亚洲基础设置投资银行”题,如果你还不知道答案,那么就来看高顿考研的整理,希望能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