苔同学

农村金融小额信贷优惠政策减计90收入的政策还在延续吗?

O老师,那个农村金融小额贷款那个优惠政策减计90收入的政策截至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现在这个优惠政策还在延续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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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苔同学 的提问 2019-03-25 10:19:27 阅读412

苔花如米小同学,你好,关于农村金融小额信贷优惠政策减计90收入的政策还在延续吗? 我的回答如下

延续

以上是关于贷,农村小额信贷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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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刘同学
农村信用社(农商行)营业税优惠政策能否延续
涂老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如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小同学
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农村金融机构
陈老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农村金融机构可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是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是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四是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的比例减计收入。
财税〔2010〕4号文件规定,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适用暂免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至2009年底的农村信用社,执行现有政策到期后,再执行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自2009年1月1日至发文之日应予免征或者减征的营业税税款,在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5号)第二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7号)第二条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刘同学
农村信用社的社员贷款利率有优惠政策吗
赵老师
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是以央行贷款基准利率作为指导利率的,其中基准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一般贷款机构可以在央行制定的基准利率基础上有一定的浮动。而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范围比商业银行更大。
根据客户贷款种类和贷款时间,信用社贷款利率也是不同的。信用社有权根据借款人情况对信用社贷款利率进行上浮或下调。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9倍,最大上浮系数为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而一般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浮动范围为0.9~1.7。同时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对入股社员还实行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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