茜同学,你好,关于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为什么不能撤销? 我的回答如下
同学,你好!
因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经济交往中,法律也会注重保护交易的顺利发展,而不会阻碍交易的形成;如果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却又撤销了要约,这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践踏,也不利益经济交往的进行;出于这些考虑,法律有此规定。
所以,确定了承诺期限,就等于要约人承诺在承诺期限内不撤销,规定承诺期限是要约人放弃撤销权的表示。
比如,有的要约中这样规定:“ 6 月7 日后价格及其他条件将失效”。要约中的“6月7 日 ”就是承诺期限的最后一天。这种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请按要求在 3 天内将水泥送至工地”、“请在 15 日内答复”、“ 3 个月内款到即发货”等都属于规定了承诺期限。规定了承诺期限就相当于以明示的方式放弃了撤销权。
加油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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