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同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第三十八条条第一款,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我认为D选项是正确的
展开曾太媛同学,你好,关于法律基础中本题D项有关担保人和债务人的描述正确吗? 我的回答如下
D是正确的,这个解释是新出的,按新的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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