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同学

此处后面一个“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的效力”在会计学中如何理解?

您好!经济法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关于第三人欺诈,“当事人一方(受益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意思表示下,发生的效力是可撤销(受欺诈方);“当事人一方(受益方)不知道也补不应当知道”的意思表示下,发生的效力是如无其它因素影响有效。前面一个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效力可以理解,后面一个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的效力不理解,请老师帮忙理一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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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晋同学 的提问 2019-05-05 12:39:17 阅读292

晋靖同学,你好,关于此处后面一个“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的效力”在会计学中如何理解? 我的回答如下

同学你好!

第二个就是说,当事人一方(受益方)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存在第三人欺诈的情况,那这个第三人欺诈就跟受益方不是一伙的,那么受益方就没有责任,所以交易行为就是有效的,不可撤销的~

以上是关于会计,会计学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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