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同学

会计此题选项C,按份共有人不是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吗?

C选项的答案解释没看明白,按份共有人不是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嘛? 那为什么甲乙之间的合同对乙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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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浅同学 的提问 2019-05-29 08:29:39 阅读364

浅安时光同学,你好,关于会计此题选项C,按份共有人不是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吗? 我的回答如下

同学你好,

对于共有物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这里乙无权拒绝。

注:此题有一定的争议性,是当年的真题,轻一在此处做了一定的修改。真题的说法是:乙无权拒绝。

祝 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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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焱同学
选项c,按份共有对外的债权债务不是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嘛?为什么答案说乙没同意,甲丙的合同对乙没有约束力
黄老师
你好,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按照应有部分,共同享有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关系。所谓应有部分,就是指共有人对共有物所享有的份额权利。在法律没有相反的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相反约定时,按份共有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份额。但是,由于按份共有是建立在共有人的相互信任基础之上的,法律在确认按份共有人的处分权时,还要保护其他共有人的财产份额,顾全潜在共有人之间的关系,尽量限制共有人的数量,维护共有关系的稳定。一方面乙属于不知情,另一方面也不可能说全部费用乙来承担,所以他可以拒绝的
成同学
共同债务人对共同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侯老师
你好!答案是肯定的。

【内容扩充】
一、什么是连带之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为数人时,各债权人均得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且全部债权因一次全部给付而归于消灭的债。具有连带关系的数个债权人为连带债权人,他们享有的债权为连带债权具有连带关系的数个债务人为连带务人,他们所负的债务为连带债务。
二、连带之债的性质是什么?
对于连带之债是一个债还是数个债的集合,民法学者曾有过争论,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是以德国学者克拉等为代表,其主张单一说,认为连带之债源于罗马法,进而将连带之债分为共同连带与单纯连带两种。共同连带以合同为发生原因,属于具有多数主体的一个债的关系,因而于债权人或债务人中一人所生事项,对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不产生效力。单纯连带以法律规定为发生原因,系因同一给付或同一目的的数个债的关系 故就债权人或债务人中一人所生事项,对其他债权事项,除足以满足同一目的者外,对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不产生效力。19世纪中叶以后,在单一说的基础上出现了代理说,认为数个债权人或债务人系互相代理,同时以自己名义与他人名义订立连带合同。嗣后,又出现选择之债说认为在连带之债中系主体依选择而定在选择之前主体不特定,选择之后,主体始为特定。
第二种观点为复数说。认为,共同连带实为数个债的集合,债权人各享一个债权债务人各负一个债务,但它们互相关连。至于如何关连,有认为因目的同一,有认为因给付同一,也有认为因原因同一。
第三种主张为折衷说,但说法也不尽一致。有认为共同连带债为单一,诉权为数个有认为系数个债的关系相合而成为一个债的关系等等。
以上是对连带之债性质的法理讨论。但实践中,各国立法并不区分共同连带与单纯连带。而仅规定一种连带之债。
你同学
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法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夫妻另一方是否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王老师
这个问题中的法人是谁?公司才是法人,你说的是法宝代表人吧?
如果法宝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为公司贷款提供了担保,夫妻另一方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只有处置自己那一部分的权利,没有处置另外一方部分的权利。就象夫妻的共同财产:房产,没有另一方的同意,单方面是没有处置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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