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rince同学,你好,关于涉及物权法律的会计此题,为何基础班和课后练习的答案不同? 我的回答如下
你好,同学。
1、本题原题为2012年真题,根据2000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因此质权生效时间应为6月8日,通知到达。
2、根据2015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按照质押合同成立时间为6月7日,即为交付之时,即质权设立。
这个题目里说了,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所以适用2的规定,也就是老师讲的6月7号。
祝学习愉快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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