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同学
第四小问,我理解的是,以无权处分,所以赠与丁的行为效力待定,甲不追认情况下,丁没有获得所有权。但是答案说赠与不适应善意第三人。我的理解不对么,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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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平同学,你好,关于法律基础中拥有怎样的物权权利才可能使用善意第三人? 我的回答如下
同学,你好。
同学的理解是有想法的,但是我们说如果基于前手无偿赠与后手的物体,后手享有的物权是不可以优于前手,这里前手乙是无处分权人,那么他无偿转让给丁,丁享有该物权的权利是不优于乙的,那么这里就不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
祝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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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拥有怎样的物权权利才可能使用善意第三人呢。
展开平平同学,你好,关于法律基础中拥有怎样的物权权利才可能使用善意第三人? 我的回答如下
基本条件:第三人不知情且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已经登记、动产已经交付等。
在动产善意取得中,如果是非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比如商品流通,均不存在善意取得。另外,非基于真权利人意思而占有之物,如遗失物、盗窃物等也不适用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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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这题是因为丁权利不优于乙,所以不能用善意第三人制度?还是不太明白,因为看善意第三人不适用的情形中,也没有提到本题的情况。
展开平平同学,你好,关于法律基础中拥有怎样的物权权利才可能使用善意第三人? 我的回答如下
是的,因为乙不是真权利人,再者,乙是无偿赠与丁,所以不适用善意取得。这里建议同学再看一下教材55页,可能会好一点。
如有疑问,欢迎继续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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