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同学

会计acca的要约收购、强制要约收购、间接收购的情况可以总结下吗?

老师能帮我理一理 要约收购 强制要约收购还有 间接收购的情况吗?书上好乱啊 要约收购是交易所之外的 不低于5%? 强制是交易所内 大于30继续收购?间接收购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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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M同学 的提问 2019-07-25 10:29:31 阅读350

MarshallZ同学,你好,关于会计acca的要约收购、强制要约收购、间接收购的情况可以总结下吗? 我的回答如下

勤奋的同学,你好~

强制要约收,就是持股比例超过了30%后如果没有豁免的情况,必须向股东们继续发出要约收购股票,只要股东要卖,必须要买。

间接收购,是通过子公司达到控制,不是直接控制。如:A想控制C,就让A的子公司去买C的股票。

要约收购是交易所之外的 可以高于5%,但是要及时披露。


希望以上解答能帮助到你,继续加油~早日拿下CPA

 

以上是关于会计,会计acca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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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同学:

老师 大股东披露还有权益披露不是针对交易所交易还有协议转让吗 要约收购属于系统外收购也是用5%披露的那个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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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shallZ同学,你好,关于会计acca的要约收购、强制要约收购、间接收购的情况可以总结下吗? 我的回答如下

同学你好,

要约收购有他自己的披露规则,从最早的提示性公告到正式公告,然后再要约收购期间每天都要公告预售股东的数量。

要约期限届满后15天,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公告。

祝你学习愉快,继续加油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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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陈同学
所有的股东都可以要约收购吗?要约收购需要什么条件?
周老师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的公司发出收购的公告,待被收购上市公司确认后,方可实行收购行为。它是各国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收购形式,通过公开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要约收购是一种特殊的证券交易行为,其标的为上市公司的全部依法发行的股份。

根据要约的发出是否基于收购人的意愿,要约收购又可分为强制要约收购和自愿要约收购。

自愿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自愿作出收购决定,并根据目标公司总股本确定预计收购的股份比例,在该比例范围内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强制要约收购则是指在收购人持有目标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一定比例,以致获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时,法律强制其向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

要约收购 - 程序

(一)、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者须公布信息。即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二)、持股百分之三十继续收购时的要约。

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规定事项。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

(三)、终止上市。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四)、股东可要求收购人收购未收购的股票。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以上时,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的形式。

(五)、要约收购要约期间排除其他方式收购。

(六)、收购完成后股票限制转让。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六七月内不得转让。

(七)、股票更换。通过要约收购方式获取被收购公司股份并将该公司撤销的,为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八)、收购结束的报告。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赵同学
收购上市公司时,需要发出全面要约的情形有哪些?请大家总结一下。
韦老师
收购流程:

(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二)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
(三)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四)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当事人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
(五)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
(六)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七)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其以简易程序申请的,相关投资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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