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同学

股份制企业可以行使起诉权的吗?

股份制企业可以行使起诉权的

来自 A同学 的提问 2019-10-27 15:45:00 阅读324

AA-鑫鑫同学,你好,关于股份制企业可以行使起诉权的吗? 我的回答如下

准税务师,您好!
董事、高管侵犯公司利益的,监事会起诉;监事侵犯公司利益的,董事会起诉;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祝您在2019年税务师考试必胜,继续加油啊!

以上是关于公司,股份制企业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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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v同学
从一起行政许可诉讼案看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
钱老师

摘要:2004年起包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罗集团)对工商局2003年作出的xx市包罗加油站(以下简称包罗加油站)变更登记为xx市包罗加油站有限公司(包罗有限公司)的行政许可行为是否合法进行了长达5年的行政诉讼历程,其间一、二审法院判决工商局败诉,再审法院最终判决工商局胜诉。该行政诉讼案件牵涉到股份合作制企业向现代企业形式转轨过程中的法律依据等相关法律问题,值得探讨。一、案例简介:1、包罗加油站申请变更登记情况1999年9月,包罗集团与丁xx、俞xx共同出资50万元,成立xx市包罗加油站,其中,包罗集团

发表于:2009-12-01 154551

此文系本人参与代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胜诉后的结案总结和思考,请爱好法律的朋友们不吝指教欢迎转载

从一起行政许可诉讼案看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

2004年起包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罗集团)对工商局2003年作出的xx市包罗加油站(以下简称包罗加油站)变更登记为xx市包罗加油站有限公司(包罗有限公司)的行政许可行为是否合法进行了长达5年的行政诉讼历程,其间一、二审法院判决工商局败诉,再审法院最终判决工商局胜诉。该行政诉讼案件牵涉到股份合作制企业向现代企业形式转轨过程中的法律依据等相关法律问题,值得探讨。

一、案例简介:

1、包罗加油站申请变更登记情况

1999年9月,包罗集团与丁xx、俞xx共同出资50万元,成立xx市包罗加油站,其中,包罗集团公司股份占51%。2000年7月,丁、俞为甲方与包罗集团总经理张某为乙方订立“终止合伙协议”。协议主要内容:1、双方终止合作关系2、乙方将股权出售给甲方。同日,双方另行签订了加油站土地租赁协议。2000年9月甲方按协议履行。至此,双方解除股份合作关系的内容已全部完成。

2003年丁、俞决定将包罗加油站改制为xx市包罗加油站有限公司,同年3月25日,工商局许可“xx包罗加油站变更为xx市包罗加油站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申请。

2、法院对讼争的裁判:

一审裁判:2004年10月25日,包罗集团提起撤销工商局工商变更登记行政诉讼,工商局为被告,包罗有限公司为第三人。2005年1月,xx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工商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理由:工商局在作出许可前应对丁、俞提交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丁、俞申请变更登记时提交的材料有部分明显不具有法律效力且变更经济性质的股东会议决议没有包罗集团参加,由此形成的决议无效。

二审裁判:包罗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06年xx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理由:由于包罗加油站章程中对股东的变化等重大事项作了明确的规定,工商局未尽登记审查的义务,属事实不清且法律并未规定有限公司可以由股份合作制企业变更登记而设立,属没有法律依据。

s同学
股份制企业开股东会强制收回股东的股份可以吗
唐老师

不可以,除非章程中有约定这样做。

股权是财产权,不得随意剥夺其股东的股权。

那么,在公司中,股东可以将自己的股权按照法律规定转让出去。

公司法第71条规定: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在特殊情况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理同学
股份制企业30%有控股权吗
F老师

控股权是指控制了公司的发展战略、营业方针等,简单说控制了董事会。控股权有相对控股权和绝对控股权。绝对控股权是指控制了一家公司50%以上的股权。相对控股权则要视不同的公司而定,是指控股权股东拥有相对多数的股权,在一些股权比较分散、散户较多的公司,有时20%就能达到控股权。在一些股权相对集中的公司,30%也未必能控制公司。从统计学的经济成分而言,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这种绝对控股模式虽然可以增强管理监督力度,但同时对公司业绩的提升也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或集体的,一律按公有绝对控股经济处理若投资双方分别为国有、集体的,则按国有绝对控股处理。

佳同学
公司可以起诉股权转让前股东抽逃出资吗
A老师
可以,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出资后,股东的出资就变成公司财产,股东只能通过转让方式来收回投资。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作为原告起诉作为股东的自然人或法人,要求其向公司返还所抽逃的出资,并支付按其抽逃出资的数额和时间计付利息。如果抽逃出资的行为直接造成了公司其他损失,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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