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同学

驳回债权诉讼时效请求是判决,不是裁定,驳回起诉才是裁定吗?

老师,您好!驳回诉讼请求不是裁定吗

来自 颜同学 的提问 2019-11-01 07:19:47 阅读239

颜秉坤同学,你好,关于驳回债权诉讼时效请求是判决,不是裁定,驳回起诉才是裁定吗? 我的回答如下

准税务师,您好!
驳回诉讼请求是判决,不是裁定,驳回起诉才是裁定。
祝您在2019年税务师考试必胜,继续加油啊!

以上是关于权益,债权诉讼时效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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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周同学
该案是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赵老师
之后提供材料的货家向华宁合肥分公司索要货款,却一直无果,到了2010年底,货家们发现华宁合肥分公司人去楼空,为此,特向武宁县法院起诉陈某个人,请求支付货款。 【分歧】审理中查明陈某是华宁合肥分公司的员工,其签收行为只是职务行为,这些装修材料买卖合同实际是原告们与华宁合肥分公司之间形成,被告陈某个人不承担给付货款的义务,但是对于本案到底是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该裁定驳回起诉,因为装修材料是华宁某公司向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某五金商行赊购的,被告应是华宁合肥分公司而不是陈某个人,原告告陈某个人属错告,真正的义务担当者应是华宁某公司,该案错列当事人是程序上应解决的问题,是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表现。 一种意见认为:应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案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程序上没有问题,被告陈某只是华宁某公司的员工,真正合同主体应是华宁合肥分公司而不是陈某个人,原告针对陈某个人的请求是没有事实依据,因此应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1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即应立案受理;人民法院立案后,又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法院对此案已经开庭审理,并且原告的起诉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告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亦有明确的被告,故不应裁定驳回起诉。 二、当事人的诉权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的权利,即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又称之为起诉权,即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和保护的权利;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称之为胜诉权,即请求人民法院满足其诉讼请求的权利,只要当事人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条件,就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人民法院不能裁定驳回起诉。本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与被告陈某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原告针对被告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因此没有胜诉权,所以人民法院不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而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甲对被告乙的诉讼请求。
乐同学
民事诉讼案件中,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与裁定“驳回起诉”有哪些异同?
龙老师
你好,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与裁定驳回起诉是诉权这一概念分出的二种情况,诉权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实体权益。而诉权分出的二种权利,一是起诉权,这是程序上的权利,即当事人是否有起诉的权利,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二是胜诉权,这是实体上的权利,即法院是否会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没有起诉权,在立案时,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受理了,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如果没有胜诉权,仅有起诉权,法院在受理后,经过庭审,则会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你说的案例,该案可能是没有起诉权,但一审法院不仅立案,而且还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而二审中,二审法院可能发现了当事人根本没有起诉权,但该案已经一审判决,不可能再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而只能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39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了。
至于你问的驳回起诉的条件,没有具体情形,仅有一种情况,就是《民诉法解释》第139条的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也就是说,驳回起诉是对不应受理的案件但又未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的一种补救,但应受理的案件只要符合《民诉法》第108条就行,不予受理的案件有有七种情形,太多,打字麻烦,你可以看一《民诉法》第111条规定。
不清楚的地方你再追问。
陈同学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是否中止诉讼时效
左老师

一、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是否中止诉讼时效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通常会中止诉讼时效,如果法院驳回起诉,那么应该从驳回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二、民事法院驳回起诉的情形

1、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3、没有明确的被告。

4、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5、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

6、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按申诉处理后当事人拒绝的,予以驳回起诉。

三、民事诉讼时效

(1)普通诉讼时效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短期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3)最长诉讼时效:《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实际上,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因素有很多种,很有可能是原告所陈述的事实漏洞百出又或者是根本就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虽然最终的结果很有可能都是驳回原告的起诉,但原告可以结合民事法院驳回起诉的原因,弥补相关漏洞后重新起诉。


延伸阅读:

诉讼时效中止顺延的规定是怎样的?

诉讼时效中止的计算是怎么样的?

诉讼时效中止后如何计算时效

喝同学
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债务人对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成立,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还是裁定驳回起诉?
秦老师
呵呵,我乍一看b选项也以为是错的。
但是您再看看题干嘛,题干是在代位权诉讼中,说明题目已经设定为债权人在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了,也就是说债权人起诉的是次债务人。此时,债务人提出了异议,审查成立,那么债权人就丧失了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权利,当然只能裁驳。至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不会在该诉讼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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