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同学

影响较广或拟减轻处罚等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应经过集体审议决定吗?

为什么C也要选呢

来自 L同学 的提问 2020-04-12 23:02:57 阅读384

Leona同学,你好,关于影响较广或拟减轻处罚等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应经过集体审议决定吗? 我的回答如下

同学,你好!

对情节复杂、争议较大、处罚较重、影响较广或者拟减轻处罚等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均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祝学习愉快!

以上是关于税,税务行政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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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Y同学
行政处罚中,减轻处罚能否减少行政处罚种类?
E老师
1、偶不是法学高人,只是个法学爱好者,说点粗浅的认识供朋友参考。

2、我认为这种情况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找法条依据很难,但法理依据应该还是有。

3、“行政处罚中,减轻处罚能否减少行政处罚种类?”:不能。只能是减轻处罚的程度、不能减少处罚的种类,因为:
(1)对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处罚时,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应当首先根据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确定应给予的行政处罚的种类,然后确定每种种类的行政处罚应给予的处罚程度,最后才是看相对人有没有可以从轻或减轻的情节:可以明确的是,不管是从轻还是减轻处罚,都是对于裁量处罚程度而言、绝不是对于处罚种类而言。
(2)如果是对于处罚种类而言:就是【减少】【处罚种类】、而不是从轻或是减轻处罚种类;只有对于确定处罚种类后、裁量【处罚程度时,才有从轻或减轻的说法】。

(3)处罚种类是根据行政违法行为的性质来确定的:是什么性质的违法行为就应该确定什么种类的行政处罚,如果行政处罚种类也可以减少:那样同样的行为也就是可以给予不同种类的处罚了,就有些符合公平的原则。

(4)比照《刑法》来说,嫌疑人的行为应该定性为儿童罪就定性为拐卖儿童罪,如果其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在量刑时从轻或减轻刑罚的程度、但绝不可能因为有从轻或减轻情节就改变犯罪行为的定性:由拐卖儿童罪而变成拐骗儿童罪的。

综上:我认为,处罚种类是定性:而定性不能从轻或减轻。虽然“《行政处罚法》规定有从轻和减轻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但却没有规定减轻处罚的具体操作方式”,但是很明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从轻或减轻”只是对处罚程度而言、绝非对处罚种类而言,所以:即使再减轻,也不能减轻处罚种类(只能是在违法行为按性质不应适用该种处罚种类时,应“减少”处罚种类)、只能从轻或是减轻处罚程度,比如:应罚1000写为罚500,应责令停业20天改为停业10天等。
Z同学
对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何拟写的一点体会
费老师
对于以上种种问题究其原因不外乎以下几条一是执法人员对处罚决定书从思想认识上重视不够认为无关紧要二是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缺乏素质不高对法律法规没有吃深吃透三是法制机构把关不严四是执法人员自信心不足担心言多必失被人抓住把柄。
随着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进程的逐步深入以及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逐渐增强如果我们对以上种种问题听之任之、不去改进当事人就不能从处罚决定书中看出其行为违法的程度、处罚的依据是否充分、处罚的结果是否畸轻畸重、是否过罚相当、执法人员是否滥用自由裁量权等,就容易对行政执法的公正性产生疑问从而就会难以达到教育规范的目的 最终就会直接影响执法的社会效果。
因此,我们认为,一定要十分重视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对案件事实的表述要详实,基本要素要具备,语言要精炼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要充分,在处罚决定书中要得到体现定性和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内容要引用,且引用要完整、清晰听证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过程要体现当事人依法所应享有的行政和司法救济权告知一定要充分、完善和规范。
穆同学
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审批与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应哪个在先
冯老师
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是在陈述、申辩(有的称拟处罚通知书、事先告知书等)和听证权利告知书下达之后进行的。需要明确的是,这里的“告知”是指行政机关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种类、幅度、依据等告知当事人,这个拟处罚决定不是最终决定,它可能会根据当事人成立的申辩理户骇膏较薇记疙席躬芦由和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讨论决定而变更,最终的处罚幅度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从行政处罚的环节划分来看,告知属于案件调查环节;集体讨论属于处罚决定环节,它出现在行政机关主管行政处罚工作的领导在行政处罚审批表上签字之前。
这个程序不是走过场,它恰恰是为了避免出现作出较重的行政处罚权过于集中到执法人员手中的情况,不能因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而不履行该程序。
另外,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程序是行政处罚法定的必经程序,其笔录或纪要应当入卷,用以证明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
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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