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同学
遗失物被通过非正规渠道转卖给第三人,此时第三人是否为善意,是否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展开陈。同学,你好,关于法律基础上遗失物被通过非正规渠道转卖给第三人,第三人是否为善意? 我的回答如下
勤奋的同学
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则可以判定为善意,但是遗失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根据《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D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该规则对漂流物、埋藏物或隐藏物也适用。
老师这么解答,同学可以理解吗?接下来也要继续加油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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