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同学

法律基础上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要征得定作人同意吗?

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是否需要征得定作人的同意?

来自 曹同学 的提问 2020-06-09 19:32:37 阅读380

曹保军同学,你好,关于法律基础上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要征得定作人同意吗? 我的回答如下

认真的同学,你好:

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是不需要定作人同意的~

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是需要定作人同意的~

希望老师的解答可以帮助同学理解~(*^▽^*)


以上是关于基础,法律基础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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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P同学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和第三人是否就第三人完成的辅助工作承担连带责任?
周老师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凌同学
《合同法》中关于承揽人转包给第三人的条款
陈老师
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晏同学
承揽合同中工作成果毁灭风险应该由谁来承担
吴老师

网友提问:

承揽合同中工作成果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揽合同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应以交付为标准确定。在交付前由承揽人承担,在交付后由定作人承担。因此,确定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事实上就是确定工作成果是否交付。定作人自提货物的,以承揽人通知定作人的提货日期为交付日期,但应考虑定作人必要的在途时间。提货地点为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地方,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地方承揽人送货上门的,定作人实际接收的日期为交付日期,交付地点为定作人所在地,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地方承揽人代办托运的,以承运人签发单证上记载的日期为交付日期,运输部门接收货物的地点为交付地点。

定作人受领迟延,实际上是一种违约行为,承担风险应由定作人承担。

根据这一原则来确定工作的风险负担,避免了确定工作成果所有权的繁琐,更为简便易行。因为虽然《民法通则》规定的所有权移转时间也是以交付为准,但在承揽合同中,工作成果交付之前,原材料由定作人全部提供的,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就是定作人享有了。而这时定作人又无法控制工作成果,风险让他承担显然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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