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同学

甲把物借给乙乙谎称已遗失之后以合理的价格卖给善意的丙并交付此构成善意取得吗?

善意取得制度中,转让人应当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假设甲把物品A借给乙,后甲多次催促归还,乙都不还,还谎称已遗失,之后再以合理的价格卖给善意的丙并交付,此时是否已不满足善意取得的要件,可以认为丙不能取得物品A的所有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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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意同学 的提问 2020-06-10 14:10:23 阅读408

意帆峰顺同学,你好,关于甲把物借给乙乙谎称已遗失之后以合理的价格卖给善意的丙并交付此构成善意取得吗? 我的回答如下

认真的同学你好,

同学的理解是对的,此处物品A以构成脱手物,即甲的遗失物。那么A有权请求丙返还,并且支付丙对价,甲向乙追偿。

而此处,如果没有乙向甲谎称物品丢失,只有前面的甲把A借给乙,乙直接卖给了丙,那么甲就不能要求丙归还。

以上是关于借,借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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