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同学

会计cpa中,重整计划中的法院强制批准,是需重整计划草案同时符合所列六项条件才能强制批准吗?

老师你好,重整计划中的法院强制批准,是需要重整计划草案同时符合所列六项条件才能强制批准吗?还是符合其中一项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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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君同学 的提问 2020-06-13 06:56:45 阅读281

君不见同学,你好,关于会计cpa中,重整计划中的法院强制批准,是需重整计划草案同时符合所列六项条件才能强制批准吗? 我的回答如下

勤奋的同学,你好

属于6中情形里面的一种即可,不是说要满足所有情形

希望老师的解答能帮助你理解!务必注意防护,少出门、多学习哦~

我们共克时艰,加油!!!

预祝同学和家人们都能健健康康!


以上是关于会计,会计cpa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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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理同学
重整计划未得到债权人会议的通过,可以由法院强制批准;和解协议也一样吗?
叶老师
对于重来整,如果债权人会议自没有通过,但是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申请法院批准,如果法院批准了,此时重整计划是可以执行的。即这里还有“法院批准”这样一个补救措施。
可是对于和解,如果债权人会议没有通过,那么就只能是法院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宣告破产;而没有“法院批准和解协议”这一补救措施的。
汪同学
企业破产重整,法院能强制转让股东股权吗
黄老师
您好,在重组期间法院是不参与实质性操作的,因此不能强制转让股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因此,法律并没有对所有的持股人转让股票进行限制。也就是说,持股人在不具备上述身份的情况下,可以对其持有的股票进行转让。
也就是说,法院没有权利强制,但股东如果想转让还是有可能的。
海同学
重整计划草案中能否约定债务人优先偿还个别债权人的债权
张老师
重整计划草案中可以约定债务人优先偿还个别债权人的债权,但其他债权人是不会同意的,因此该条款一般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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