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同学

赵某对乙公司支付100,能撤销,100是回到赵某手中了吗?为何赵某未认缴出资额是50?

老师,赵某对乙公司支付100,可以撤销,那么100是回到赵某手中了吧?为什么赵某未缴出资额是50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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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秋同学 的提问 2020-06-13 21:22:00 阅读373

秋彤同学,你好,关于赵某对乙公司支付100,能撤销,100是回到赵某手中了吗?为何赵某未认缴出资额是50? 我的回答如下

勤奋的同学,你好~

个别债权清偿不承认,甲公司追回100万,归公司(统一清偿),这100万是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出资。
股东对公司是有限责任,本来出资额是150万,不能够因为清偿就要股东多付100万,故仍还应支付50万出资额。

希望以上的回复对你有所帮助,祝早日取得CPA~


以上是关于额,认缴出资额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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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事同学
赵某与钱某签订一买卖合同,赵某须向钱某支付货款100万,为此,赵某向钱某出具金额为100万元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后来钱某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孙某,并在背书栏中注明“禁止转让”。李某为钱某提供担保,其在汇票上记载了“若赵某出票真实,本人愿意保证”字样,并签章。后孙某又将汇票转让给周某。 问:1、 周某能否向钱某主张票据权利?为什么? 2、 李某的保证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3、 假设赵某与钱某的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周某可否向赵某行使票据权利?为什么? 4 、假设赵某与钱某的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钱某可否向赵某行使票据权利?为什么?
老师
你好,1周末不可以向钱某主张票据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记载不得转让的支票,后手再进行转让背书是无效的。后手再进行转让的,原记载人对后面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孙某的转让行为无效,周某对钱某不能主张权利。2李某的保证有效,《票据法》第48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因此李某的保证有效。3周某可以向赵某主张权利,因为票据的持有是具有无因性的,赵某与钱某合同无效不影响票据权利。4钱某可以主张权利,原因与第三问想同。
事同学
老师,第四个真的可以吗,钱某与赵某是双方当事人
老师
票据已经不在钱某哪里了,也可以吗?
事同学
你好,不好意思,没有注意是赵某跟钱某合同无效,如果这样,基于此合同产生的票据权利不存在,因此钱某不能主张权利。
心同学
案例分析:赵某与钱某签订一买卖合同,赵某须向钱某支付货款100万,为此,赵某向钱某出具金额为100万元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后来钱某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孙某,并在背书栏中注明“禁止转让”。李某为钱某提供担保,其在汇票上记载了“若赵某出票真实,本人愿意保证”字样,并签章。后孙某又将汇票转让给周某。 问:1、 周某能否向钱某主张票据权利?为什么? 2、 李某的保证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3、 假设赵某与钱某的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周某可否向赵某行使票据权利?为什么? 4 、假设赵某与钱某的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钱某可否向赵某行使票据权利?为什么? 这个案例分析怎么分析呢?
王老师
你好,周某不能向钱某主张票据权利。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李某的保证行为有效,所附保证条件无效。附条件的汇票条件无效,但不影响票据的保证效力。 假设赵某与钱某的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周某可以向赵某行使票据权利。 假设赵某与钱某的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钱某不可以向赵某行使票据权利
心同学
3、原因是票据权利具有独立性,票据出具人与票据持有人不具有支付对价或直接业务纠纷的,票据出具人不具有抗辩权,周某可以向其行使票据权利。 4、钱某与赵某有合同,合同无效,票据行为就无效,赵某可以以合同无效行使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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