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
老师你好,我觉得这道题的第(2)条,如果不想还本,就要付息(优先股股利),如果不想付优先股股利,就要被投资者强制还本。所以我觉得第(2)条也算是强制性的一条啊,也应该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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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微同学,你好,关于若不想付优先股股利,就要被投资者强制还本,此题(2)条是否也算强制性的一条? 我的回答如下
认真的同学你好~
看企业是否能避免交付现金的义务,企业只要发股利,就可以避免偿还本金,投资者是没有办法强制要求企业回购的(投资者回售)。
希望以上解答能帮助到你~~
以上是关于股,优先股股利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展开。同学:
但是发优先股股利就是“强制付息”啊,就是不能避免支付现金的义务啊?这里还是不懂。
展开。发微同学,你好,关于若不想付优先股股利,就要被投资者强制还本,此题(2)条是否也算强制性的一条? 我的回答如下
这道题有点绕,股利并不是强制的,因为甲公司可以自己控制。三年不发股利投资者才能回购,但甲公司只要发一点股利就行了,可控。但是变更股东是不可控的,一旦变更就要强制付现,所以第四个条件才是最终导致划分为金融负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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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同学:
嗯呐,那(2)这种行为,算“强制付息”的范围么?是不是“强制还本”通常确认为金融负债,但是只是“强制付息”却不能确认啊?
展开。发微同学,你好,关于若不想付优先股股利,就要被投资者强制还本,此题(2)条是否也算强制性的一条? 我的回答如下
如果有 强制,俩个都算是 负债。
这个(2) 不算强制,属于有条件回售。
祝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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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我国《公司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由此可见,股权被法院强制执行时,优先购买权仍然适用。但是该优先购买权是有期限的,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就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股权基于投资产生,以股东股份或出资额计算其经济价值,其资本性决定了股权的可回转让性,可以用于满答足债权受偿之需,因而可以作为民事强制执行的标的。
【法律依据】
《执行规定》第54条也明确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
老师
老师已回答
勤奋的同学,你好。发行股票取得的价款是不能算作收入的,要作为股本,相当于购买者对公司的投资,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祝你顺利通过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