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同学

这里解析不对,是合并程序赋予债权人要求清偿的权利吧?

解析不对,是合并程序赋予债权人要求清偿的权利吧?

来自 风同学 的提问 2020-05-06 14:12:00 阅读442

风轻云淡同学,你好,关于这里解析不对,是合并程序赋予债权人要求清偿的权利吧? 我的回答如下

勤奋的同学,你好~

《公司法》规定,公司在合并、减资的情况下,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注意的是,这里说的是公司“合并、减资”的情况,对公司分立没有规定“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题中说的是分立,并没有谈及合并~同学可以再看一下解析~

希望以上的回复对你有所帮助,祝早日取得CPA~

以上是关于权益,债权人权益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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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同学:

这是不是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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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轻云淡同学,你好,关于这里解析不对,是合并程序赋予债权人要求清偿的权利吧? 我的回答如下

勤奋的同学,你好~

在分立程序中没有“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问题。

同学的理解是正确的,老师这边反馈一下~

希望以上的回复对你有所帮助,祝早日取得CPA~

以上是关于权益,债权人权益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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