瞳同学

北京市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以其所有的A 大厦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抵押物,贷款500

北京市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以其所有的A 大厦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抵押物,贷款5000万元。双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 乙银行发放了贷款。甲公司后又在A大厦项目所在地块上增建了一幢商务配楼, 尚未竣工。甲公司因另案被法院判决支付巨额债务,无法偿还乙银行的贷款。根 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 A、商务配楼使用了乙银行拥有抵押权的土地,当然成为抵押物的一部分 B、商务配楼是在建工程,不得抵押、拍卖、转让 C、乙银行请求法院拍卖抵押物时,可以请求法院只拍卖A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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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瞳同学 的提问 2020-05-08 12:39:00 阅读660

瞳同学,你好,关于北京市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以其所有的A 大厦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抵押物,贷款500 我的回答如下

勤奋的同学,你好

建筑物与土地遵循“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的原则,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在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有限受偿,也就是说新增建筑物一并处分但不优先受偿

希望老师的解答能帮助你理解!务必注意防护,少出门、多学习哦~

我们共克时艰,加油!!!

预祝同学和家人们都能健健康康!


以上是关于公司,甲公司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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