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同学,你好,关于共同保证和一般保证有什么联系? 我的回答如下
同学你好~
一般保证:
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担保法》第17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共同保证:
根据保证人是否约定了各自承担的担保份额,可以将共同保证分为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
(1)按份共同保证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
【解释】按份共同保证中的“按份”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份额,该约定对债权人有约束力。
(2)连带共同保证
①连带共同保证是各保证人约定均对全部主债务承担担保义务或者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没有约定所承担保证份额的共同保证。
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解释】连带共同保证的“连带”是“保证人之间”的连带。
希望上述回答能够解决你的疑惑,祝一切顺利,考试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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