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同学

是否应从2007年10月31日期计算借款诉讼时效,同时也取消了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总则中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应从2007年10月31日期计算诉讼时效,同时也取消了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改为3年,届满之日应该是2010年10月31日吧,很多真题答案是否也要改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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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王同学 的提问 2017-07-05 09:13:28 阅读401

王芳同学,你好,关于是否应从2007年10月31日期计算借款诉讼时效,同时也取消了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我的回答如下

同学,你好!

目前还没有实施,所以按照1年来

祝学习愉快!

以上是关于借,借款诉讼时效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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