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同学
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其抵消债权属于破产法第40条2.3项之一的,管理人可以主张抵消无效。可是破产法第40条2.3项,只说了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那六个月到一年这段时间发生的抵消到底是无效还是有效呢?
展开酒笙清~小栀子同学,你好,关于法律基础中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债权抵消是什么? 我的回答如下
同学你好,
破产法四十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四十条说的抵销行为是发生在受理后,2.3两种情况对管理人提出的抵销是禁止的。
司法解释44条规定的是,如果这两种情况发生在申请前6个月(此时不禁止),但是破产受理后可以撤销。12月-6个月是不能撤销的。这里的除外情况说的是负担原因,是六个月内撤销的除外情况。
举例:2019年10月1日受理破产,往前数六个月的抵销 ,也就是4.1-10.1的抵销是要符合(二)、(三)都是可以撤销的。但是如果我这个债务是2018年9月1日签订的合同(原因在1年前),合同签订的是12个月分期付款。那么到了2019年5月1日,债权人肯定是已经知道债务人快破产了。但是由于原因在一年前,这个就不能撤销了。
老师这么解释可以理解吗?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提出哦~
以上是关于基础,法律基础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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