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同学
老师,您好。 背书,如果是A将票据背书转让给B,B因为欠C款项,B直接将票据拿给C,C自己在票据上记载他自己的名字,这样从票据上面看就是A直接把票据背书转让给了C,而B没有在票据上面签章,就不承担票据责任了。 这样可以吗? 是否是背书不连续?
展开佳敏同学,你好,关于若A将票据背书转让给B,B欠C款项,直接将票据拿给C,C能否在票据上记载自己名字,即B不承担票据责任 我的回答如下
同学你好,
B给C的时候应当应当有B的签章,背书人的签章是背书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直接给C是不行的,那样会导致背书不连续。这里C要以背书的连续证明他的票据权利。
祝 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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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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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是指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