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同学

在这种情况下,税务局的要求是否合法合理?B公司必须要补税吗?

老师,我想请教一个关于所得税的实务问题: 假设A公司与B公司均为中国居民企业,且为关联公司(兄弟公司,相同的母公司在香港),地处不同省市。因B公司成立在后,A公司长期派驻部分员工在B公司工作,另外A公司的员工同时也兼任B公司的部分工作,但是这些员工的工资都是由A公司发放,在A公司所在地缴纳个税,同时A公司把这些人工成本charge到了B公司(没有开具劳务费等发票),直接入了B公司的制造费用,也就是说A公司没有入费用,多交了企业所得税,而B公司则因为这部分人工成本的计入而少交了企业所得税。这种情况从2016年一直持续到现在。 现在B公司所在地税务局不认同这部分人工成本如B公司费用,认为B公司少交了企业所得税,要求B公司补税同时缴纳滞纳金。同时A公司所在地税务局则不同意A公司退还所得税,还说如果我们补开劳务费发票的话,还要补交劳务费收入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 请问老师,这种情况,税务局的要求是否合法合理?B公司必须要补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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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肉同学 的提问 2019-08-01 20:21:49 阅读513

肉肉巧克力同学,你好,关于在这种情况下,税务局的要求是否合法合理?B公司必须要补税吗? 我的回答如下

准注会你好

老师们这边看了一下也讨论了一下,关于这个问题还是最终能看税务机关如何说明,有必要的话,建议咨询专门从事实务业务的相关事务所等机构,术业有专攻,老师们只能针对注会学术理论给你肯定的回答

继续加油~

以上是关于税,补税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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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同学:

好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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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肉巧克力同学,你好,关于在这种情况下,税务局的要求是否合法合理?B公司必须要补税吗? 我的回答如下

实在不好意思,没帮到同学,不过有学术问题欢迎同学继续提问

以上是关于税,补税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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