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同学
老师,您好,问个实务中的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10万劳务合同,由乙向甲提供劳务。甲先向乙预付了5万劳务费,乙提供完劳务服务后,未及时向甲提供发票请求支付劳务费。现乙公司注销,乙公司经办人员以另一家丙公司的名义开票并请求支付劳务费。请问原合同有效吗?能向丙付款吗?要合法合规的把劳务费支付给丙还需要完善哪些手续?
展开Helen同学,你好,关于请问原合同有效吗,能向丙付款吗? 我的回答如下
可爱的同学,你好
原合同当然有效,发票不是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能解除合同,所以必须要付款
发票也要开的,不能偷税漏税
希望老师的解答能帮助你理解~
以上是关于款,付款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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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收款的余额在贷方表示应退回对方款项,其他应收款是资产类科目,其他应收款项是指企业除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长期应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