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同学

这会计题为什么因为管理人原因解除合同导致的损失不是共益债务?

最底下处理结果,为什么因为管理人原因解除合同导致的损失,不是共益债务?这不是管理人接手后产生的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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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碧同学 的提问 2020-08-25 10:32:53 阅读677

碧海蓝天同学,你好,关于这会计题为什么因为管理人原因解除合同导致的损失不是共益债务? 我的回答如下

亲爱的同学,你好:

按照老师的理解给同学通俗解释下:

管理人接手之后可以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一般选择继续履行肯定是对破产人财产有积极效果的,所以才会选择继续履行,因此作为共益债务;

而解除合同,一般是因为对破产人财产有没有积极效果的,所以才会选择解除,因此作为普通债权;

希望以上回复能帮助你理解,如有疑问,我们继续沟通,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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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同学:

不是啊,咋知道解除是因为没有积极的效果,也许管理人就是觉得解除了合同有利于债权人的财产,所以才解除了。但是解除合同是管理人导致的,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不应当是共益债务吗?视为给债权人财产增加好处的的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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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海蓝天同学,你好,关于这会计题为什么因为管理人原因解除合同导致的损失不是共益债务? 我的回答如下

这个地方也没有很严谨的法理支持,建议同学把这个知识点记忆一下比较好~

因管理人继续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为普通债权。即:继续履行—共益债务;解除合同损失—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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