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ikun同学,你好,关于增值税和消费税视同销售的情况有哪些呢? 我的回答如下
亲爱的同学你好!
一、对于增值税: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对于消费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即视同销售。
以上是关于税,消费税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展开W同学:
谢谢老师详细完整全面的回答!我现在能够区分了。不过还有个问题是,委托加工方面,继续自产自用不视同销售于是抵扣不仅成本,会有个应交消费税的分录,而直接对外销售进成本就没有这个分录了。我不知道这个是否抵扣跟之前问的是否视同销售怎么联系上T T谢谢老师
展开Weikun同学,你好,关于增值税和消费税视同销售的情况有哪些呢? 我的回答如下
是这样的。委托其他单位加工材料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的,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应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
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按代收代交的消费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
以上是关于税,消费税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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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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