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同学

已缴纳部分不可退还,90天后的应收未收不做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中?

\n//glive.gaodun.com/upload/27477/6de7a60d6cf695870f1bae58ca964a7665771c0f\n如附件红框所示:e.g.利息在90天内已经未收到已经缴纳了增值税,如果90天后还未收到,前期的是可以退回吗?不然前期都已经交了,怎么还可以暂时不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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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F同学 的提问 2021-03-22 17:49:34 阅读605

FrankM999同学,你好,关于已缴纳部分不可退还,90天后的应收未收不做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中? 我的回答如下

勤奋的同学你好:

已经缴纳的部分是不可以再退还的;90天后的应收未收不做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中,这部分是前期没有缴纳增值税的,实际收到时缴纳。祝同学逢考必过。继续加油哟~

以上是关于税,计税依据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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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同学:

不是很明白哦,之前90天内不是有交了吗?还是说例如1万元,到期第1-90天利息50交了增值税,后面第91—180天还会有利息产生,后面利息就不用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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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kM999同学,你好,关于已缴纳部分不可退还,90天后的应收未收不做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中? 我的回答如下

一般金融业是季度结息,比如3月31日是结息日,4月1日——6月30日产生的应收未收的利息交税,正常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6月30日之后还没有收到,按照实际收到再算税了。同学所说的情况91—180天还会有利息产生,后面的利息等到实际收到再交了。


补充:本条规定考虑了违约风险,将利息收入以结息日起90天为分界点,划为两种情况:一是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即按照借款合同确定的付息日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二是对于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纳税义务时间适当放宽,改为收付实现制,即实际收到利息时再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老师这样讲解可以理解?




以上是关于税,计税依据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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