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第四和第五条不理解,是不是除了承兑人和保证人签章无效不影响后手,但中间背书人签章无效就会影响后

黄老师 老师已回答

[quote]有争议的地方考试会回避,不考[/quote]勤奋的同学,你好~关于“背书人签章不符合规定”,是法律规定的矛盾之处:“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这个规定是1997年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根据此规定,背书人签章不符合规定会影响后手签章的效力,使后手签章无效,则后手们都没有票据权利。但是2000年人民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汇票背书签章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指出“背书要求背书人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票据格式中的相应背书栏中签章和作出记载,背书栏中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有关票据管理办法规定的,该签章无效,可视为没有签章,但不影响符合规定的其他签章的效力。”《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也认为不影响符合规定的其他签章的效力。即背书人签章不符合规定,不必然导致后手签章无效。所以不能因前一个规定就认为人民银行否定了后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应属于法律漏洞。老师的观点:基本当事人在出票(主人在出炉)的时候就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其他人的签章无效,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也不影响后手),这是为了促进票据的流通老师这么解答,同学可以理解吗,继续加油哦!

2019-08-02 23:50:08 阅读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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