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解释一下第一点括号里关于递延所得税的内容?

李老师 老师已回答

认真努力的同学你好:确认递延的前提是将来会转回,也就是将来会有对所得税的影响,如果未来期间不会分摊进入利润表或者是免税的,那就不会影响所得税,现在也不需要确认递延。对于暂时性差异,以后会得到弥合的,就需要计入递延所得税——以后可以少缴税的,计入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后会多交税的,计入负债,递延所得税负债。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如果是长期持有,在可以预见的未来,是不会转售股权的。因此,前面提到的税会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就不是暂时性差异了。既然已经不是暂时性税会差异,当然就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如果企业拟长期持有该项投资,则:因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预计未来期间不会转回,对未来期间没有所得税影响,故无需确认递延所得税。企业不存在未来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也就不存在扣除投资资产的成本的时候。因确认投资损益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如果在未来期间逐期分回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免税,也不存在对未来期间的所得税影响。因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的变动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在长期持有的情况下,预计未来期间也不会转回,故也无需确认所得税影响。所以,在企业对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备长期持有的情况下,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一般不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希望以上的解答可以帮到你,祝学习顺利,逢考必胜!

2021-04-11 12:35:05 阅读260

如何判断该事项是否涉及递延所得税的核算?

李老师 老师已回答

认真努力的同学你好:1、分期收款,《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准则》)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采取递延方式,实际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税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也就是说,税法不对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商品销售收入进行折现处理。2、会计上处理,借:长期应收款贷:主营业务收入      未实现融资收益同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后期收钱时借:银行存款贷:长期应收款同时,需要对未确认融资收益摊销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3、资产负债表日,长期应收款会计上有余额,税法上没有余额,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存货会计上账面价值是0,税法上还有计税基础(因为分期确认,税法上是分期确认的,不认可全部结转),这部分差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4、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和是等于税会确认差异对应交所得税的影响,但是我们不能从营业收入和成本方向一块确认一个递延所得税负债,我们需要从资产负债角度分开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希望以上的解答可以帮到你,祝学习顺利,逢考必胜!

2021-04-11 12:31:05 阅读676
正在加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