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票据法的抗辩的,物的抗辩与人的抗辩,区别是什么呢?

夏老师 老师已回答

同学,你好!不要乱了阵脚对物的抗辩,也称物的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以及票据的性质)发生的事由而为的抗辩。这种抗辩既是来自于票据本身,所以不论持票人(权利人)是谁,也不论债务人是谁,都能成立。这种抗辩因其大部分由于票据本身或者票据行为有瑕疵而发生,抗辩事由具有客观性,所以又称为客观的抗辩。又因其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具有绝对性,还称为绝对的抗辩。对人抗辩亦称“相对基于持票人自身或者票据债务人对特定的持票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抗辩,任意债务人得以对特定债权人行使的抗辩的抗辩或主观的抗辩”。票据抗辩之一种。基于持票人自身或者票据债务人对特定的持票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抗辩,任意债务人得以对特定债权人行使的抗辩。其主要包括:(1)票据债权人欠缺实质受领票据的能力。主要是行为能力的欠缺;(2)票据债权人恶意取得票据因而不享有票据权利;(3)票据债权人欠缺形式上受领票据的能力。这里考察的主要是背书是否连续。特定的债务人得以对特定的债权人行使的抗辩。主要包括:(1)原因关系无效或不成立的抗辩;(2)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3)基于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的抗辩。这类抗辩即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对于票据签发或转让有特别约定,若持票人违背该项特别约定时,则票据债务人可以此为由主张抗辩;(4)欠缺交付行为的抗辩。O了你自己再理解一下吧祝学习愉快!

2017-05-09 10:16:47 阅读253

追索权仅限对前手的追索权,但仍享有对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对吗?

夏老师 老师已回答

同学,你好!票据权利的保全方式包括进行票据提示、作成拒绝证书、中断时效。(1)按期提示票据。持票人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行使票据权利,就是保全票据权利的方式之一,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请求付款被拒绝的,方可行使追索权;期前追索的进行也以按期提示请求承兑被拒绝为条件之一。(2)作成拒绝证书。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而在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时,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证明。证明应记载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票据种类、主要记载事项;拒绝承兑、拒绝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拒绝承兑、拒绝付款的时间;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在持票人通过票据交换所进行提示、并由承兑人或者付款人的代理银行代理承兑或代理付款时,应由相应的代理付款银行出具退票理由书,退票理由书与拒绝证书具有同一法律效力;此外,由有关机关出具的合法证明包括医院或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证明,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证明,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有关的司法文书和处罚决定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时的有关司法文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等都具有拒绝证书的效力。(3)中断时效。一般说来,与普通民事债权相同,诉讼可以中断时效,保全票据权利。如果没有保全,是所有的追索权都丧失了祝学习愉快!

2017-05-09 10:01:26 阅读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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