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集团拟出售其持有的部分长期股权投资吗?

夏老师 老师已回答

准注会同学,你好下面内容你再学一下看看甲企业集团拟出售其持有的部分长期股权投资,假设拟出售的股权符合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   (1)情形一:甲企业集团拥有子公司100%的股份,拟出售全部股权。   分析:情形一,甲企业集团应当在母公司甲企业集团拟出售其持有的部分长期股权投资,假设拟出售的股权符合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   (1)情形一:甲企业集团拥有子公司100%的股份,拟出售全部股权。   分析:情形一,甲企业集团应当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将拥有的子公司全部股权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子公司所有资产和负债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2)情形二:甲企业集团拥有子公司100%的股权,拟出售55%的股权,出售后将丧失对子公司的控制权,但对其具有重大影响。   分析:情形二,甲企业集团应当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将拥有的子公司全部股权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子公司所有资产和负债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3)情形三:甲企业集团拥有子公司100%的股权,拟出售25%的股权,仍然拥有对子公司的控制权。   分析:情形三,由于甲企业集团仍然拥有对子公司的控制权,该长期股权投资并不是“主要通过出售而非持续使用以收回其账面价值”的,因此不应当将拟处置的部分股权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4)情形四:甲企业集团拥有子公司55%的股权,拟出售6%的股权,出售后将丧失对子公司的控制权,但对其具有重大影响。   分析:情形四与情形二类似,甲企业集团应当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将拥有的子公司55%的股权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子公司所有资产和负债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5)情形五:甲企业集团拥有合营企业35%的股权,拟出售30%的股权,甲公司持有剩余的5%的股权,且对被投资方不具有重大影响。   分析:情形五,甲企业集团应将拟出售的30%股权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不再按权益法核算,剩余5%的股权在前述30%的股权处置前,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在前述30%的股权处置后,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6)情形六:甲企业集团拥有合营企业50%的股权,拟出售35%的股权,甲公司持有剩余的15%的股权,且对被投资方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分析:情形六与情形五类似,甲企业集团应当将拟出售的35%股权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不再按权益法核算,剩余15%的股权在前述35%的股权处置前,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在前述35%的股权处置后,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祝学习愉快

2020-03-22 17:53:00 阅读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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