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层面不能明确区分的就不是单项履约义务了不是吗? 为什么说也是单项履约义务?
王老师
老师已回答
认真的同学你好~建议结合上下文去理解。这里的表述比较拗口,不用去记忆准则,表述的都是日常事项。教材例题中:合同层面,有砖头水泥人工,由于承诺造一栋楼,砖头水泥不能单独区分,所以一栋楼是单向履约义务,砖头不是。希望以上解答能帮助到你,继续加油~~
A不对吧万一是这个合伙人违反了呢?不是应该告知事务所吗?
高老师
老师已回答
勤奋的同学你好:有关违反独立性的情况,本身就是先将情况告知事务所,事务所再将相关情况告知项目合伙人和其他适当人员~A这里说的是事务所的相关处理把?如果是的话,就没有问题~你再理解看看呢~如有疑问欢迎再提出呀~继续加油ヾ(◍°∇°◍)ノ゙
怎么区分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
夏老师
老师已回答
勤奋的同学你好~合营企业,企业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企业。联营企业,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投资者对联营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即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只具有参与决策的权利,而不具有控制权。合营者对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具有控制权,而不是重大影响,这种控制权是共同控制。投资者对于两者参与决策权的类型有所不同,投资者对联营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具有参与决策权,而不具有控制权;投资者对合营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具有共同控制权。二者的分类存在不同:合营企业按其合营的方式,有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两种。联营企业分为紧密型联营、半紧密型联营和松散型联营。老师这么解答,同学可以理解吗如有疑问,欢迎再次提出祝学习愉快继续加油哦
题目中表述“乙公司连续公告…”按照答案给出的法条,对题目的解读理解为:乙公司只是做了公告吗?编制权益
董老师
老师已回答
亲爱的同学,你好。是的,同学理解的没错,他应该还要编制权益变动书,只是公告还不够。以上回复希望能帮助你理解,如有疑问,我们继续沟通,坚持就是胜利,加油↖(^ω^)↗
这题不是问要关注的内部控制码?这题不是因为原材料采购存在问题才会引起后面的社会责任吗?解决原材料采购
杨老师
老师已回答
勤奋的准注会同学你好,采购业务存在的风险体现在:采购计划安排不合理,供应商选择不当,采购验收不规范。而这里的产品质量低劣侵害到消费者利益的问题,属于社会责任的风险之一哦。希望帮助到你,祝学习加油,坚持就是胜利哦!
担保合同的定金适用规则第三条为“当事人及约定违约金,有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
董老师
老师已回答
亲爱的同学,你好。也就是说合同一方违约了,定金和违约金只能二选一,不能说都要。举个例子,张三和李四签订了一笔货物买卖合同,价款是100万,合同中约定的定金是20万,张三已经交付,另外合同约定违约金是25万,那么假设李四违约了,张三可以请求使用违约金赔偿或者使用定金罚则。如果张三适用定金罚则,则张三获得双倍定金40万。如果张三选择的是违约金,则张三获得25万违约金以及退回之前他已经给李四的定金20万。以上回复希望能帮助你理解,如有疑问,我们继续沟通,坚持就是胜利,加油↖(^ω^)↗
定向发行和向特定对象转让的区别是什么?
董老师
老师已回答
亲爱的同学,你好。二者都是针对特定的投资者。区别主要在于:发行,是发行新的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转让,是对已有的股份进行转让,不会导致注册资本增加。以上回复希望能帮助你理解,如有疑问,我们继续沟通,坚持就是胜利,加油↖(^ω^)↗
第九题,受偿顺序是什么?
董老师
老师已回答
亲爱的同学,你好。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是消费者支付购买商品房的款项,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的。所以丁支付房款还应该在那,不能说要给承包人乙优先受偿。但乙是优于银行的债权的。以上回复希望能帮助你理解,如有疑问,我们继续沟通,坚持就是胜利,加油↖(^ω^)↗
第三题,惩罚性赔偿金什么时候用?
陈老师
老师已回答
准注会同学,你好在下列情形下(5个特定情形),由于出卖人的行为构成了欺诈,因此买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而非合同金额)1倍的惩罚性赔偿金:①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②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③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④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⑤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祝学习愉快
合同法撤销权是以债权为限,破产法也是以债权为限吗,另2者有其他区别吗?
董老师
老师已回答
亲爱的同学,你好。是的,撤销的债权肯定都是以实际债权为限的。不管是合同法中的撤销权还是破产法的撤销权对于撤销都是有要求的,但是具体的要求是不同的。合同法中的撤销,撤销的主体是债权人,债权人看到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行为,危及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从而请求法院撤销。破产法中的撤销,撤销的主体是管理人,管理人看到债务人在破产受理前1年、前6个月发生的一些个别清偿,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主张的撤销。以上回复希望能帮助你理解,如有疑问,我们继续沟通,坚持就是胜利,加油↖(^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