孳息的归属,抵押,质押,留置的孳息所有权是债务人的,债务人还清债务后应一起还吗?

王老师 老师已回答

亲爱的同学,你好~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抵押权、质权属于担保物权,孳息归属仍然适用“原物主义”即为原物所有权人取得。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非取得)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权人有权收取(非取得)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留置权人有权收取(非取得)留置财产的孳息。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质物、留置物的孳息是由物本身带来的,因此,债权的效力及于物的孳息,质权人、留置权人有权收取(非取得)质物所生的孳息。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质权人、留置权人无权收取物孳息,则不能收取质物孳息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果当事人对孳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质权人、留置权人就有权收取(非取得)质物所生的孳息。   需要注意的是:同质权人、留置权人相比,抵押权人并不是当然的享有孳息收取权这样好理解吗~希望老师的解答能对你有所帮助~继续加油呀~(*^▽^*)

2021-04-11 12:15:28 阅读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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