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是按广告费用限额扣除么?

余老师 老师已回答

学员,您好!企业所得税里面广告性赞助支出可以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不具有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得税前列支。因此,判断一项赞助费用是否能在税前列支,取决于该项费用是否具有广告性质。 广告性质的交易具有以下特征:1.广告是有偿双务合同,即一方支付费用,一方提供广告服务。2.广告服务的内容是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介绍广告主提供的产品或服务。3.广告服务者应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赞助支出不得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可按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规定扣除。

2018-09-30 11:18:04 阅读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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