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土增税,企业所得税清算时点分别怎么确定?

孙老师 老师已回答

勤奋努力的同学,你好:(1)增值税应税行为时点的判断可知,大部分是以销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增值税应税行为发生的时点,如果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则以实际交房时间作为增值税应税行为发生的时点。(2)企业所得税清算时点按《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31号)第六条、第七条确认收入;实际惯例是以交房的时间确认收入,并以交房确认收入年度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年度。(3)土地增值税清算清算时点国税发91号第九条条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国税发91号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每个优秀的人,都有一段沉默的时光。 那一段时光是付出了很多努力,忍受了很多孤独和寂寞,不抱怨不诉苦,只有自己知道,而当日后说起时,连自己都能被感动的日子。 与同学共勉哦。

2021-03-10 16:48:01 阅读680

本题为何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因为是支付给境外企业吗?

孙老师 老师已回答

勤奋努力的同学,你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以下简称37号公告)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而本题中M公司为扣缴义务人,应该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股息、红利)、利息、租金、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均应就其收入全额(除有关文件和税收协定另有规定外)征收预提所得税。按预提方式,即由所得支付人(付款人)在向所得受益人(收款人)支付所得(款项)时为其代扣代缴税款,课税的一种个人所得税或公司所得税。预提税额的计算公式:1.预提税额=收入金额×税率;2.支付单位代扣代缴所得税额=支付金额×税率。在咱们考试中,两者预提所得税大多数是子公司向母公司分配股息红利,子公司所在国会预提所得税而代扣代缴所得税则是境外企业在境内获得收入,境内企业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个优秀的人,都有一段沉默的时光。 那一段时光是付出了很多努力,忍受了很多孤独和寂寞,不抱怨不诉苦,只有自己知道,而当日后说起时,连自己都能被感动的日子。 与同学共勉哦。

2021-03-10 06:06:21 阅读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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