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第2问答案统借统还业务为什么免征增值税?可以解释一下吗?

老师 老师已回答

同学,你好。第7项应该是书写错误,应该是由支付方来承担,也就是增值税有企业来承担,暗含的意思就是这个合同约定金额是不含增值税的金额。第2问答案统借统还业务为什么免征增值税,统借统还是在企业集团内,按不高于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集团内下属单位借款而收取利息,这个可以理解为在企业集团内部的资金往来,且收取的利息并未高于金融机构的利率,所以政策规定予以免税。第9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免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这个是因为用当期免税和简易计税项目的销售额除以当期全部销售额来计算不得抵扣的比例。                                                                                             本题中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转让仓库的不含税销售额(1040-200)/(1+5%)=800万元,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设备不含税销售额10.3/(1+3%)=10万元本题中免税项目销售额:统借统还50万元,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22.6*(800+10+50)/(270+50+10.6/(1+6%)+106/(1+6%)+800+10)=15.67万元 这个题图中计算方法是有误的,按照老师的这个计算过程来计算,建议同学要掌握这个计算原理,按照正确的计算即可,祝同学逢考必过,继续加油~

2021-05-20 16:37:27 阅读1781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扣缴义务人是什么意思?可否解释下?

老师 老师已回答

亲爱的同学,你好,针对这个国家出台了文件,我给同学复制下来,方便同学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国税函〔2000〕733号颁布时间:2000-09-2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人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请示》(京地税营〔2000〕29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这里所说的“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也包括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在内。因此,你局可以依照现行规定认定具备一定条件的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收购未税矿产品代缴的资源税是替对方缴纳的税,同时也是为收购的这批矿产品缴纳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是指我国税法规定的在开采环节未缴纳资源税的矿产品,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在向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易漏税等税务机关不易对资源税实施控管的纳税人收购未税矿产品时,如果销售方不能提供其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资源税管理证明》,应于支付购货款时代扣代缴资源税。 每天进步一点点~

2021-05-20 16:37:05 阅读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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