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同时享受”是否可以理解为享受了个人专项附加税扣除政策?
邹老师
老师已回答
准税务师,你好!税改前,用人单位为外籍个人实报实销或以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以及外籍个人发生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后,新增的子女教育、住房租金、住房贷款利息等专项附加扣除与上述相关补贴性质类似。因此,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税改前的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并且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祝您学习愉快!
2019-11-25 10: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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